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王峰)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人民法院凍結上市公司質押股票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自2021年7月1日起實施。業內人士指出,質押股票新型凍結方式的構建強化了善意文明執行理念,超額凍結痛點將得到緩解,有助于證券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意見》明確了質押股票新型凍結方式的方案,允許質權人自行變價股票實現質押債權。質押股票在系統中被標記后,質權人持有證明其質押債權存在、實現質押債權條件成就等材料,向人民法院申請以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大宗交易方式在質押債權范圍內變價股票的,應當準許,但是法律、司法解釋等另有規定的除外。質權人申請通過協議轉讓方式變價股票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不損害案件當事人利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且在能夠控制相應價款的前提下,可以準許。
對于質權人可以自行變價股票的規定,上述四單位相關部門負責人指出,主要目的是在不損害案件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使已凍結質押股票的變價方式盡可能回歸到市場化運行規則上來,最大限度地降低執行措施對質押股票市場產生的影響。
資本市場在金融運行中具有牽一發而動全身的重要作用。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資本市場制度日益完善,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愈發多見。進一步規范人民法院凍結質押股票相關工作,完善質押股票處置變價流程,對于維護當事人、質權人合法權益,保障證券市場健康有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在保全和執行案件中,人民法院凍結債務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如果該股票已質押給他人,為保障案件債權人合法權益,執行法院往往會盡量多地凍結債務人持有的質押股票,以在實現質押債權的基礎上盡可能清償案件債權,存在超標凍結的風險。與此同時,質押股票被司法凍結后,質權人無法按照協議自行對質押股票進行變價,也容易使其錯失商業良機,不利于質權人實現其合法權益。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12月底印發的《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第7條中提出了構建質押股票新型凍結方式的思路,主要內容包括:凍結質押股票時,人民法院應當提前凍結債務人在證券公司的資金賬戶,并明確具體的凍結數額,不得對資金賬戶進行整體凍結。股票凍結后,不影響質權人變價股票實現其債權等。
近年來,上市公司股票質押問題一直是困擾A股市場平穩運行的重要因素,上市公司股票質押風險化解工作也是各地金融監管部門的重要工作之一。證監會2021年系統工作會議指出,上市公司股票質押風險化解取得實質性成效,2021年要鞏固深化股票質押風險處置成效。國務院去年發布的《關于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在解決上市公司突出問題的方面也明確提出,要積極穩妥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質押風險。
Wind統計數據顯示,截至3月5日,A股共有2525家公司進行股票質押,市場質押股數4786.94億股,市場質押股數占總股本6.69%,市場質押市值為42333.04億元。相比之下,2018年高峰時期,市場質押整體規模則近6400億股,占A股流通總市值近10%。近年來,隨著股票質押風險化解工作的有效開展,上市公司整體質押規模穩步下降,進行股票質押的上市公司數量、質押總股數、占總股本比例均出現顯著下降,大股東質押股數和占總股本的比例也在不斷下降中,風險得到了有效化解。
2021年2月,央行召開加強存款管理工作電視電話會議,強調存款市場競爭秩序事關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地方法人銀行要回歸服務當地的本源,不得以各種方式開辦異地存款。央行隨后發布的《2020年第四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也設專欄指出,從2021年第一季度起,將地方法人銀行吸收異地存款情況納入宏觀審慎評估,禁止其通過各種渠道開辦異地存款。同時,加強對不規范存款創新產品、結構性存款、異地存款的管理,防止非理性競爭,維護存款市場有序競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