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訊(記者聶國春)隨著理財產品凈值化轉型加快,理財產品流動性管理亦面臨更高要求。12月17日,《理財公司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發布,將于5個月后施行。與9月初公布的征求意見稿相比,《辦法》進一步明確了面向單一投資者發行的私募理財產品的規定,并進一步明確了具體操作性要求。
流動性風險是指理財產品無法通過變現資產等途徑以合理成本及時獲得充足資金,用于滿足這款理財產品的投資者贖回需求、履行其他支付義務的風險。如傳統理財業務的資金池模式便蘊含著較高的流動性風險,即多只資管產品對應多項資產,將募集的短期資金投放到長期的債權或股權項目,一旦難以募集后續資金,則很容易發生流動性風險。
為了加強理財產品流動性管理,《辦法》要求理財公司加強理財產品認購、贖回管理,依照法律法規及理財產品合同的約定,合理運用理財產品流動性管理措施,以更好地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辦法》同時強化了事先約定和信息披露要求,明確理財公司應當在合同中與投資者事先約定理財產品未來可能運用的流動性管理措施,并按規定向投資者披露理財產品面臨的主要流動性風險及管理方法、實際運用措施情況,維護投資者知情權,促使其形成合理預期、作出理性決策。
對于理財公司的管理責任,《辦法》要求理財公司健全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制度與治理結構,指定部門負責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壓力測試,并與投資管理部門保持相對獨立,同時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第三方合作管理。理財公司通過代銷機構銷售理財產品的,應當充分考慮代銷行為和銷售渠道對理財產品流動性的影響,要求代銷機構充分、準確提供與該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相關的投資者信息和變化情況,包括但不限于投資者數量、類型、結構、風險承受能力等級等。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通過規范理財產品流動性管理,提高資金兌付能力,防范被動變現資產降低產品凈值,既有利于保障投資者申贖產品的權利,也有利于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此外,還有助于督促機構加強產品流動性管理,更好地防范風險跨市場、跨產品“傳染”。
“《辦法》是進一步落實資管新規、維護金融市場穩定的需要。”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淼對《中國消費者報》記者表示,《辦法》不僅對理財公司提出了更多的要求,也意味著理財產品的投資者在購買理財產品時需要更充分地了解相關信息。投資者今后購買理財產品時,應該仔細閱讀相關合同,充分了解理財產品面臨的主要流動性風險,妥善做好自己的投資安排和流動性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