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南昌訊(胡小華 記者朱海)今年,江西省市場監管系統持續深入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依法查辦了一批讓人民群眾廣泛稱道、對違法分子形成有力震懾的突出案例。4月9日,江西省市場監管局公布了2024年首批12個典型案例。
南昌星河消防設備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手提式干粉滅火器案
2024年2月,南昌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南昌星河消防設備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手提式干粉滅火器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沒金額20.22萬元、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
2023年10月,南昌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南昌星河消防設備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并抽樣,發現該公司2023年10月生產的三個型號的手提式干粉滅火器主要成分含量項目不符合標準要求,均被判定為不合格產品。經查,當事人共生產上述三個型號的手提式干粉滅火器2040具,銷售1025具,涉案產品貨值金額68280元,違法所得2193元。案發后,當事人對相關產品進行召回。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相關規定,南昌縣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瑞昌市不差火音樂酒館收取消費者餐位費案
2024年1月,瑞昌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瑞昌市不差火音樂酒館收取消費者餐位費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改正、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0月,瑞昌市市場監管局接消費者投訴,反映瑞昌市不差火音樂酒館強制收取餐位費,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開展執法檢查,發現情況屬實。經查,當事人從2023年6月起收取消費者一次性餐具的餐位費,且未在店堂內明示餐位費收取價格,且不能提供其他免費餐具供消費者選擇。當事人共購進一次性餐具8000套,已銷售7021套,銷售金額14042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江西省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相關規定,瑞昌市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景德鎮市時代家電行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家用燃氣灶具和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案
2024年2月,景德鎮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時代家電行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家用燃氣灶具和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沒款1279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1月,景德鎮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時代家電行進行檢查,在當事人經營場所的貨架上發現待銷售的4臺家用燃氣灶具無熄火保護裝置。經查,上述產品為當事人從上門推銷人員處購進,無法提供進貨票證。同時,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銷售的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進行抽檢,根據抽檢結果判定其為不合格產品。上述產品貨值金額共計600元,違法所得79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相關規定,景德鎮市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上栗縣楓橋液化氣站未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充裝氣瓶案
2023年12月,萍鄉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上栗縣楓橋液化氣站未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充裝氣瓶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改正、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2月,有線索反映上栗縣楓橋液化氣站充裝非本單位辦理使用登記的液化氣瓶,萍鄉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開展調查。經查,當事人共計充裝非本單位辦理使用登記的氣瓶10個。當事人未嚴格執行氣瓶充裝前后檢查記錄制度、充裝非本單位辦理使用登記氣瓶的行為,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法》相關規定,萍鄉市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新余市渝水區北湖中路凱達車行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產品案
2023年12月,新余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渝水區北湖中路凱達車行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產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40元、罰款938.4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7月,新余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渝水區北湖中路凱達車行進行執法檢查,并對其銷售的摩托車乘員頭盔進行監督抽樣。經檢驗,被判定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經營的該摩托車乘員頭盔共購進6頂,全部銷售完畢,貨值金額408元,違法所得24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相關規定,新余市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鷹潭綠地置業有限公司違規向持卡人收取刷卡手續費案
2023年12月,鷹潭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鷹潭綠地置業有限公司違規向持卡人收取刷卡手續費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當事人改正、罰沒款526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5月,鷹潭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接舉報后對鷹潭綠地置業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對同時使用超過3張銀行卡支付購房款的業主,收取每筆100元的刷卡手續費。按照相關規定要求,當事人作為商戶,不能自立項目向購房者收取刷卡手續費。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江西省市場調節價格監督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屬于《價格法》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鷹潭市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贛州嘉榕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房產銷售活動中虛假宣傳且未按規定公示已銷售房源的實際成交價格案
2024年1月,贛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贛州嘉榕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房產銷售活動中虛假宣傳且未按規定公示已銷售房源的實際成交價格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9.83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0月,贛州市市場監管局接舉報,反映贛州嘉榕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所屬“水木年華”樓盤營銷中心,在商品房銷售過程中存在虛假廣告宣傳、銷售公示牌上未標示已售商品房住宅的實際成交價等行為,執法人員立即對該情況進行調查處理。經查,當事人在“水木年華”樓盤營銷中心的樓盤微縮模盤中6棟樓模上張貼有“售罄”的紅底黃字醒目標示,實際其中4棟樓共8套住房并未售出,宣傳“售罄”與實際銷售狀況不符。當事人于2022年10月至2023年春節先后多次開盤售賣“水木年華”項目商品房住宅,同時在樓盤營銷中心設置《水木年華一房一價表》,但一直未公示商品房住宅的實際成交價格,導致選(購)房者無法對比不同樓棟、相同戶型的商品房住宅的實時折扣率。截至2023年10月26日,當事人未按規定公示實際成交價格的已銷售商品房住宅共計131套。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價格法》相關規定,贛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江西云恩健康產業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案
2024年1月,宜春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江西云恩健康產業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警告、罰沒款2.57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2月,宜春市市場監管局接舉報,反映江西云恩健康產業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經營的鈣維生素A維生素D咀嚼片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經現場檢查并檢驗,維生素A項目不符合相關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在生產過程中,未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對功效成分進行出廠檢驗。當事人生產經營不合格批次的鈣維生素A維生素D咀嚼片的違法所得為2754.5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宜春市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上饒市墨爾多貿易有限公司銷售無標識標簽的預包裝食品案
2023年12月,上饒市信州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上饒市墨爾多貿易有限公司銷售無標識標簽的預包裝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燕窩3盒、眾合參茸酒8瓶,罰款94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9月,上饒市信州區市場監管局接舉報,稱上饒市墨爾多貿易有限公司存在銷售無標識標簽的燕窩的行為,執法人員聯合相關部門對該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情況屬實。當事人購進的3盒燕窩、8瓶眾合參茸酒,無標識標簽,均未銷售,無違法所得。當事人提供了進貨單據、銷貨清單等相關材料。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信州區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江西百鼎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叉車案
2024年2月, 吉安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江西百鼎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叉車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停止使用涉案叉車、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1月,吉安縣市場監管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對江西百鼎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進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發現當事人使用的3臺叉車未經定期檢驗。經查,當事人的3臺型號為CPCD35的叉車,檢驗日期為2022年11月29日,下次檢驗日期為2023年11月,均已超過檢驗周期并仍在使用。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法》相關規定,吉安縣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安福縣紅星汽配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2024年2月,安福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安福縣紅星汽配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機油、罰沒款24.2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2月,接司法部門案件移送,安福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專用權機油的行為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機油的違法經營額為18.2萬元,違法所得為6萬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相關規定,安福縣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撫州市東鄉區何坊加油站使用未經批準而改動的燃油加油機案
2024年1月,撫州市東鄉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東鄉區何坊加油站使用未經批準而改動的燃油加油機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涉案燃油加油機主板、沒收違法所得9.91萬元、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1月,撫州市東鄉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東鄉區何坊加油站進行檢查,發現該加油站使用的一臺加油機更換了主板芯片,執法人員把主板送至廠家檢驗,經鑒定上述加油機主板監控微處理器的編號與原廠狀態不一致。經查,當事人在2023年4月5日在未向任何相關主管單位報備及審批的情況下,擅自更換了燃油加油機的主板,并于2023年4月6日起啟用上述燃油加油機給顧客加油。截至案發日,使用更換主板后的該加油機的經營額為114946元,扣除稅款后認定違法所得為99107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計量法》《加油站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東鄉區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