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哈爾濱訊(記者劉傳江)為進一步強化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懾和教育引領作用,3月15日,黑龍江省消費者協會公布了2024年消費投訴八大典型案例。這些案例涵蓋了多個與消費者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領域,旨在通過真實、生動的案例揭示消費陷阱,警示廣大消費者在面對侵權行為時要勇敢站出來,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案例一:凈水器漏水殃及鄰里 消協出手解難題
2020年12月,消費者簡先生花費3499元購買了一臺凈水器,經營者承諾“三包”期為5年。2024年11月,凈水器突然漏水,由于當時家中無人,消費者和樓下鄰居家中大范圍被水浸泡,損失嚴重。消費者認為凈水器漏水是質量問題所致,但售后部門認為是消費者使用操作不當造成,拒絕賠償。消費者將此事向黑龍江省消費者協會進行了投訴,經調解,經營者賠償消費者1.5萬元和一臺全新凈水器,并賠償樓下鄰居3萬元,合計挽回損失4.8萬余元。
本案中,凈水器在5年“三包”期內發生漏水,消費者有權主張權利。但爭議焦點在于漏水原因是否為質量問題,若經營者無法證明消費者存在使用不當,則應推定商品存在缺陷。商家需承擔舉證責任,否則應賠償損失。同時,樓下鄰居的財產損失也屬于產品缺陷導致的間接損害,經營者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黑龍江省消協提醒廣大消費者,在商品保修期內,若因質量問題導致損失,經營者需承擔賠償責任。消費者應積極留存證據、正確使用產品,并善用法律途徑維權。
案例二:網絡設備故障頻發 消協破解卡頓困局
2024年10月,陸續有200名以上的消費者通過電話、來人和全國消協智慧315平臺向大慶市龍鳳區消費者協會進行投訴。原因是消費者通過線上購買的由龍鳳區某公司銷售的隨身WiFi網絡設備存在卡頓、信號不穩定等情況,消費者要求退貨遭到拒絕。調查顯示,出現大量投訴的原因是因為經營者合作運營商的設備出現問題導致WiFi網絡設備卡頓、信號不穩定。經調解,經營者為要求退貨的消費者退款,共計退款4萬余元。
本案中,經營者銷售隨身WiFi設備時未明確告知消費者其功能依賴于第三方運營商服務,且該服務存在不穩定性,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導致消費者基于錯誤認知購買商品。隨身WiFi設備因合作運營商問題導致功能缺陷(卡頓、信號不穩),屬于商品質量問題,消費者主張退貨完全合法,經營者全額退款4萬余元符合法律規定。由于網絡設備功能受硬件與服務雙重影響,消費者購買時需警惕隱蔽性服務依賴。維權時應緊扣經營者信息披露義務,通過技術檢測鎖定責任。同時,建議優先選擇承諾“無理由退換”或提供獨立技術服務的品牌,避免陷入“運營商踢皮球”困局。
案例三:代存海參被泡毀 消協幫助退全款
2022年8月,消費者單女士花費2.99萬元在牡丹江市某海參館購買了海參,經營者承諾可以為消費者代為保存和泡發海參。2023年12月,消費者去取海參時,被告知因房屋漏水海參被泡,已經損毀。消費者要求經營者賠償海參或退款遭到拒絕。2024年2月,消費者將此事向牡丹江市消費者協會進行投訴。經調解,經營者為消費者退款2.99萬元。
本案中,經營者承諾代存海參,雙方形成有償保管合同關系。海參因房屋漏水損毀,經營者需證明其已盡到妥善保管義務(如定期檢查房屋設施、及時處理漏水隱患),否則需承擔賠償責任。若漏水系經營者管理疏忽,則不符合“不可抗力”免責條件,退款屬合理賠償。消費者在委托代存、代加工商品時,應注意以下風險防范措施:一是簽訂書面合同,明確約定保管期限、責任劃分、損毀賠償標準等,避免口頭承諾無據可依。二是查驗保管條件,實地查看存儲環境(如防潮、防火措施),確保經營者具備專業保管能力。三是留存證據,保留支付憑證、溝通記錄及商品價值證明(如發票、鑒定報告),便于維權時舉證。四是及時取回物品,避免長期存放增加意外風險,定期與經營者確認物品狀態。五是購買商業保險,對高價值商品(如貴重藥材、收藏品)可額外投保,分散風險。
案例四:隱瞞實情銷售二手車 消協查明原因獲賠償
2024年6月,消費者王先生在鐵力市花費9.2萬元購買了一輛二手車,購買時經營者承諾該車保實表,里程表顯示5萬多公里。過戶后消費者去售后維修時得知該車在2023年12月保養時,行駛里程就已經超過8萬公里,消費者立即帶著保養記錄找到經營者,要求賠償遭到拒絕。消費者將此事向鐵力市消費者協會進行投訴。調查顯示,該車是經營者以8.5萬元的價格在一好朋友處收購的,出于信任只對該車的整體大框進行了檢查,消費者表示并不想退車,只想要一些賠償。經調解,最終經營者賠償消費者1萬元。
本案中,經營者承諾“保實表”,但實際里程數與宣傳嚴重不符,構成虛假宣傳及欺詐。消費者基于錯誤信息作出購買決策,交易顯失公平。近年來,二手車交易市場日益繁榮,由于二手車銷售過程存在嚴重信息不對稱,這就要求消費者在二手車交易中需保持審慎的態度。在二手車選購過程中,一是要核查車輛關鍵信息,如維保記錄、車輛檢測報告,重點核實里程數、發動機狀態、事故痕跡等。二是要求將“無調表”“無重大事故”等承諾寫入合同,并約定違約賠償責任。三是保存交易憑證,包括購車合同、付款記錄、對銷售人員口頭承諾的“保實表”“無泡水”等要求以書面形式確認。最后,要警惕二手車“熟人交易”陷阱,特別是經營者以“朋友車源”“信任未核查”為由推責的,消費者需堅持其法定核查義務,拒絕“人情牌”。
案例五:黃金銷售藏貓膩 消協調解化糾紛
2024年1月,消費者王女士在樺川縣某珠寶店花費3.14萬余元購買了一件黃金首飾。買完后不久,消費者得知購買的黃金首飾不是按克重購買而是按件購買的,找到經營者表示不接受這種銷售方式,要求退貨遭到拒絕,消費者將此事向樺川縣消費者協會進行投訴。調查顯示,消費者購買之前確實不知道所購黃金是按件銷售,銷售人員也未提醒消費者,后經消費者自己稱重購買的黃金飾品價格遠高于按克銷售的價格。經調解,經營者為消費者退貨退款3.14萬余元。
本案中,商家未履行告知義務,導致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購買高價商品,屬于典型的信息不對稱陷阱。黃金首飾按件銷售(一口價黃金)的工費和品牌溢價通常較高,但商家未明確說明其與“按克計價”的本質區別,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因此,消費者在購買黃金飾品時,首先,要直接詢問“是否按克重計價”,要求查看商品標簽的克重信息,警惕“一口價”“工藝金”等模糊表述。其次,要索要書面憑證,如在銷售單據中注明商品類型、克重、工費、計價方式,并加蓋公章,作為維權證據。同時,對銷售人員的口頭承諾進行錄音或書面確認,避免事后扯皮。最后,如果發現購買時被誤導,要及時投訴維權,必要時可委托專業機構檢測,固定證據。
案例六:維修4次未解決 消協調解終退車
2022年,消費者楊先生在綏化市某汽車銷售公司花費17.58萬元購買了一輛家用汽車。使用一段時間后,車輛電子換擋桿出現同一故障先后進行了3次維修,經營者補償消費者3000元,第4次維修后經營者補償消費者7000元,但維修后問題仍未解決,消費者要求退車遭到拒絕。2024年5月,消費者將此事向綏化市北林區消費者協會進行投訴。經調解,經營者同意為消費者退車,消費者返還補償款1萬元,因該車已行駛2萬多公里,扣除家用汽車產品使用補償費,退回剩余車款15.78萬元。
本案中,按照“三包”規定,汽車因同一故障4次維修未解決,經營者拒絕退車屬違法行為。經營者以補償1萬元替代退車責任,實質是規避法定退車義務。消費者有權拒絕補償方案,直接主張退車。值得注意的是,車輛的4次維修耗時可能超過數月,易導致消費者錯過“三包”時效,這里要警惕經營者拖延戰術。廣大消費者在購車過程中,首先,應明確“三包”條款,退換條件及使用補償費計算方式也要明確,重點確認“同一故障維修次數”“累計修理時間”等關鍵條款,避免口頭承諾。其次,維修過程要注意留存證據,特別注意記錄“三包”期剩余時間,防止經營者故意拖延至“三包”期外。最后,需熟記“同一故障修4次可退車”的硬性規則,維修過程中堅持留痕維權。
案例七:超市購物被摔傷 依法賠償理應當
2024年8月,消費者于女士在超市購物時因地面濕滑摔倒,當時感覺無礙便離開了超市。當晚,于女士腰部異常疼痛不能正常行走,次日,將此情況告知超市,要求住院治療。超市調取錄像發現情況屬實,向保險公司報險后,立即陪同消費者住院治療,并先墊付1萬元押金和檢查費850元以及1000元生活費。消費者住院治療花費6906元,出院后消費者要求超市還應支付護理費、誤工費等費用共計9660元,多次協商無果后,消費者將此事向雞西市消費者協會進行投訴。經調解,超市向消費者道歉,除之前墊付費用外另賠償消費者6000元,共計為消費者賠償1.78萬余元。
本案中,超市未及時清理地面濕滑,未設置警示標志,明顯違反安全保障義務。消費者主張的護理費、誤工費屬于法定賠償范圍,消費者出院后主張的9660元賠償具有法律依據。這里提醒廣大消費者,在公共場所受傷時,需立即取證、及時維權,拒絕“息事寧人”。即使當時無不適,也應報警備案或就醫檢查,避免傷情滯后發作導致證據缺失。經營者一方也應嚴格落實安全保障義務,主動承擔賠償責任。唯有法律威懾與公民行權意識雙提升,才能構建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
案例八:新購農機出故障 退車退款無商量
2024年3月,消費者李先生在寧安市花費44萬元購買了一臺拖拉機。2024年5月,在使用時發生故障,只能后退,不能前進。農時不等人,消費者立即與經營者取得聯系,但在維修兩次后,仍無法正常使用,消費者要求更換或退貨遭到拒絕,消費者將此事向牡丹江市消費者協會進行投訴。經調解,經營者為消費者退貨退款44萬元。
本案中,在“三包”有效期內,拖拉機出現“無法前進”的故障,經兩次維修仍未修復,消費者依法享有退車權利。退貨時,經營者應按發票價格一次性退清貨款,不得附加折舊費等不合理扣除。這里農機消費者需牢記“修兩次不退則違法”的底線規則,購機時完善合同,維修中留痕固證,遇拒退果斷投訴。經營者也應嚴守“三包”責任,避免因小失大損害商譽。















